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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档案馆2014-2016年档案接收方案299
为进一步整合全市档案信息资源,全力打造“五位一体”公共档案馆,努力建设档案强市,增强档案服务能力,充分发挥档案馆安全保管、综合开发利用基地的作用,结合我市及本馆实际情况,制定市档案馆2014-2016年档案接收方案。 一、接收档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武汉市档案管理条例》、《武汉市档案馆接收档案范围实施细则》。 二、接收档案范围 全市纳入《武汉市档案馆接收名册》的各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满20年的永久、长期(30年)的档案,机构改革中撤销机关、国有破产企业的各种门类永久、长期、短期档案均属于接收进馆范围。涉及民生的专业档案(包括房产、地籍、征地拆迁、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保险理赔、就业再就业、劳动仲裁、移民安置、户籍管理、职称评聘、学籍管理、工商管理、消费者权利保障、税务登记、金融保险、房屋产权、企业改制、食品药品监管和疾病预防控制以及司法公证、法律援助等)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在档案工作中的集中体现,属重点移交和接收范围。 三、接收档案要求 为保持全宗档案的完整性,兼顾立档单位各门类档案整理的具体情况,以全宗为单位、分门类进行接收。接收的各门类档案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档案整理的规范要求进行,装订要结实、整齐、美观,案卷封皮要填写齐全,编制检索工具和《全宗卷》。整理档案所使用的档案装具,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四、移交档案程序和手续 (一)移交档案前,先由市档案馆专业人员对所移交的档案案卷质量进行检查,确认案卷质量达到进馆相应的要求后,方可进行移交; (二)档案交接双方必须根据《案卷目录》或《归档文件目录》逐卷、逐件清点核对,如发现有误应当场改正或在该案卷备考表中注明; (三)档案交接完毕,应填写档案材料交接文据一式二份,经交接双方单位、负责人、经办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各存一份备查。 五、移交档案须注意的问题 (一)本次移交档案与上次移交档案的年度必须连接,中间不得间断。 (二)首次向档案馆移交的单位(有号无卷),移交档案时间为单位成立至1994年。 (三)撤并单位移交档案时间为上次移交年度至撤并年度。 (四)凡是列入本次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必须按时按要求移交,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交或延期移交;对拒不移交或延期移交而造成档案缺失、损毁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档案法规予以处理。 六、随档案一起移交的材料 (一)案卷目录一式二套; (二)全引目录一式二套; (三)移交的各门类档案的目录数据光盘; (四)移交的文书档案及相关门类档案的全文数据光盘; (五)全宗介绍一套。 七、移交时间 为便于库房的集中管理,此次总的接收原则为:新馆建成前接收机构改革中撤并单位、首次移交单位的文书、专业等门类档案,重点接收馆藏中有全宗号无实体的单位,试点接收部分大型国企、重要涉民单位等文书及专业档案;馆藏中延续移交的单位为便于一次性集中上架建议在新馆建成后再行接收,纳入市档案馆接收名册中全部二级单位,由于多数尚未规范建档,其档案接收时间延至2016年后;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单位,经协商后档案可提前接收。具体接收单位及时间安排见附表。 附件2014-2016年档案接收单位、时间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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